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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權(quán)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jù) | 行政相對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quán)益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九)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diào)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zhí)業(yè)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十)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十九)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十一)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冒用律師名義執(zhí)業(yè)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六)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十三)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gòu)執(zhí)業(yè),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zhí)業(yè)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四)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zhí)法工作有關(guān)制度規(guī)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zhí)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十五)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故意協(xié)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十七)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五)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向有關(guān)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十八)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泄露在執(zhí)業(yè)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十六)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yè)務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jié)果為目的,違反規(guī)定會見有關(guān)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zhí)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十二)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quán)限或者濫用代理權(quán),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七)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guān)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quán)益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十四)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guān)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八)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不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六)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yè)務范圍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十一)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九)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內(nèi)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yè)務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十)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不具備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yè)務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八)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財務管理規(guī)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chǎn)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七)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業(yè)務收費管理規(guī)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zhí)業(yè)證書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未經(jīng)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zhí)業(yè)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yè)務接待站(點)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yè)務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 自然人 |
行政處罰 |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nèi)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 | 【部門規(guī)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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