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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貸款合同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抵押貸款合同適用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以自己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提供抵押擔保的借款人之間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
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
抵押物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辦理抵押貸款合同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件;
2、貸款方的《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
3、抵押貸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
4、抵押財產清單、抵押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證明;
5、抵押財產為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6、抵押財產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7、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規(guī)定該項抵押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抵押貸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借款人、貸款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合同簽訂日期、地點、合同生效日期;
2、貸款的用途;
3、貸款的幣種、金額、期限和利率;
4、貸款的支付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5、抵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規(guī)格、處所、使用權屬及使用期限;
6、抵押財產現(xiàn)值;
7、抵押財產及其產權證書的占管方式、占管責任、毀損和滅失的風險負擔和救濟方法;
8、抵押財產投保的險種、期限;
9、抵押財產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10、違約責任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11、借貸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可以申請公證機構出具強制執(zhí)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借款人的抵押財產。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對不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應在材料基本齊全后的七日內作出。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禁止買賣或轉讓的財產;
2.所有權有急議的財產;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
4.應履行法定登記手續(xù)而未登記的財產;
5.無法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
6.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7.抵押率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8.抵押財產是否有重復抵押,已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的余值能否承擔本次貸款的抵押責任;
9.抵押財產為共有的,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
10.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規(guī)定該項抵押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是否已獲批準;
11.合同中有強制執(zhí)行約定的,當事人對該項約定的法律后是否明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12.公證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抵押財產進行勘驗、清點、評估。
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公證。拒絕公證的,公證處應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之對拒絕不服的復議程序。
注:以第三人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提供低押擔保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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