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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山廣安霖化工有限公司:
申請人陳玉姬等29人、阮明冠、舒圣華、廖信泳、賴枚鳳、穆仁平、劉美玲訴你公司(被申請人)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爭議一案,本委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臺勞人仲案字[2024]610-644號裁決:
一、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黃榮國、梁仲強、陳丹紅和伍趁蘭工資差額3708.28元、2000元、7870.4元和2283.98元,合計15862.66元;
二、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陳玉姬等29人支付經濟補償合計1006338.42元;
三、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阮明冠經濟補償9936.68元、舒圣華經濟補償60000元、廖信泳經濟補償33799.98元、賴枚鳳工資差額1666.8元和經濟補償36741.81元、穆仁平經濟補償37977.68元、劉美玲經濟補償88350.47元。
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通過電話、郵寄等方式均無法聯(lián)系你公司(被申請人),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司(被申請人)公告上述裁決結果,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臺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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