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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通告
“孔明燈”屬高空明火飛行物,滯空時間長,且不受控制,極易引發(fā)火災,對森林、飛行航空器、高壓供電設備、廠企、油庫、通信設施以及居民住宅的安全構成威脅。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森林法》、《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嚴禁在本市轄區(qū)內銷售或燃放“孔明燈”,違者依法處罰;對因燃放“孔明燈”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廣大群眾應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管理工作,對于發(fā)現(xiàn)銷售或燃放“孔明燈”的,要積極向公安、林業(yè)、工商、城管等部門舉報。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市林業(yè)局——5532878,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市城市管理局——5539828。
特此通告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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