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工商局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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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08:05:49
- 來源: 臺山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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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違反黨務公開規(guī)定的全支部黨組織和個人。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黨組按照管理權限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jié)予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或給予組織處理:(一)對上級黨組織有關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不認真組織落實的;(二)未按全市黨務公開工作統(tǒng)一部署,未制定本單位黨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的;(三)不按規(guī)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時間要求公開,對公開后群眾要求解釋或說明的問題無正當理由不解釋或說明的;(四)公開工作未納入本單位日常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認真研究、檢查和落實,領導不力的;(五)應實行公開而拒不公開的,或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搞形式主義的;(六)其他違反規(guī)定不夠紀律處分的。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行政降級、撤職處分。對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一)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假公開的;(二)對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和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不按規(guī)定履行黨員群眾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jiān)督程序,損害黨員群眾切身利益,侵犯黨員群眾民主權利,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三)不認真落實上級黨組織督促檢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對公開后黨員群眾要求應當解決的問題不認真解決的;(四)壓制民主、打擊報復的;(五)對管轄范圍內嚴重違反黨務公開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糾正而不糾正,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其他違反規(guī)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四條 因違反黨務公開規(guī)定引發(fā)重大案(事)件的,對有關責任者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以上黨務公開責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內容參照省紀委、省監(jiān)察廳的《廣東省違反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條例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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