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食安辦等5部門《關于印發(fā)<廣東省2017年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粵食安辦健〔2017〕30號)要求,為鼓勵消費者、業(yè)內從業(yè)人員和市民積極舉報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違法行為線索,深入推進專項治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國家、省有關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獎勵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為進一步做好2017年省食安辦、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公安廳、工商局、衛(wèi)生計生委等部門在全省范圍內聯合部署開展的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專項治理行動工作,鼓勵群眾投訴舉報,主動收集違法行為及線索,嚴厲查處違法案件,推進社會共治,形成打擊違法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確保專項治理行動取得實效。
二、獎勵對象
(一)舉報以下保健食品會議營銷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予獎勵:
1.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行為;
2.銷售未經注冊批準、假冒偽劣、質量不合格、來源不合法、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保健食品的行為;
3.利用會議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強買強賣、欺詐銷售保健食品的行為;
4.未經審查發(fā)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違反《保健食品審查暫行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保健食品廣告行為;
5.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傳銷或違法直銷行為;
6.銷售過程中的非法行醫(yī)行為;
7.其他有關違法行為線索的。
(二)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證據或者線索;
2.舉報對象及舉報事實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
3.舉報內容事先未被監(jiān)管執(zhí)法部門掌握;
4.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舉報同一保健食品會議營銷違法行為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領取。
5.同一舉報人分別向不同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由調查處理該違法行為的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三、獎勵標準
(一)根據舉報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將應給予獎勵的舉報分為三個檔次:
一檔:提供違法行為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并能協(xié)助調查工作,經核實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檔:提供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xié)助調查工作,經核實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三檔:提供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xié)助調查工作,經核實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二)舉報獎勵金額按以下標準計算:
屬于一檔舉報的,每宗獎勵1000元。
屬于二檔舉報的,每宗獎勵500元。舉報內容應當包括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活動企業(yè)名稱、地址、銷售產品名稱,以及有助于案件查辦的產品外包裝、宣傳資料、交易憑證或相關視頻、音頻、圖像等證據。
屬于三檔舉報的,每宗獎勵100元。舉報內容應當包括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活動企業(yè)名稱、地址和銷售產品名稱等信息。
監(jiān)管執(zhí)法部門根據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認定案件屬于舉報重大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查處后應當按照《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廣東省財政廳 舉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對舉報人追加獎勵,最低獎勵金不少于2000元。根據違法貨值金額或者違法所得的比例計算,最高可獲得30萬元的獎勵。
四、工作流程
(一)舉報人發(fā)現上述保健食品會議營銷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可通過投訴舉報電話、網絡、信函、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投訴舉報機構)舉報。信函及走訪地址: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東路753號之二);投訴舉報電話:020-87612331;投訴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
(二)舉報人應在舉報時提供舉報人的姓名、聯系電話、通信地址或其他通信方式等個人信息。對于不提供個人信息、提供的個人信息錯誤或根據該個人信息無法聯系舉報人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三)投訴舉報機構收到上述舉報后,交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監(jiān)管機構(以下簡稱保健食品監(jiān)管機構)提出辦理意見,及時轉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其中屬于重大案件線索的,可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直接組織調查處理。承辦機構原則上應當在收到轉辦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反饋調查核實情況。
(四)保健食品監(jiān)管機構應及時對承辦機構反饋的調查核實結果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給予舉報人獎勵以及獎勵的檔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投訴舉報機構工作人員告知舉報人可申請獎勵;不符合獎勵條件的,保健食品監(jiān)管機構應告知投訴舉報機構不予獎勵的原因,并由投訴舉報機構工作人員告知舉報人。
(五)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傳真、電子郵件、信函、走訪等方式,向投訴舉報機構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正反)、本人銀行賬戶復印件及開戶行信息,用作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六)投訴舉報機構收到舉報人身份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做好信息登記,將上述材料報送保健食品監(jiān)管機構。保健食品監(jiān)管機構填寫《舉報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違法行為線索獎勵發(fā)放審批表》(見附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獎勵審核審批工作。其中,一檔舉報的獎勵還需要報送保健食品業(yè)務分管局領導審批。
(七)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對上述獎勵進行復核,符合規(guī)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將獎勵金匯至舉報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八)各地建立的打擊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專項行動的社區(qū)志愿者隊伍,其投訴舉報獎勵參照本實施方案進行。志愿者可直接向市、縣級監(jiān)管部門舉報,市、縣級監(jiān)管部門核實舉報信息后,可定期匯總上報至投訴舉報機構,由投訴舉報機構整理后報送保健食品監(jiān)管機構參照本實施方案流程,對符合獎勵要求的志愿者發(fā)放獎勵金。
五、其他要求
(一)保健食品監(jiān)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違法行為獎勵檔案,將舉報記錄、調查處理情況、獎勵申請和資金發(fā)放情況等建檔造冊。
(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本實施方案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舉報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違法行為線索獎勵發(fā)放審批表
附件
舉報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違法
行為線索獎勵發(fā)放審批表
編號:
舉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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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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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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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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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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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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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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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核實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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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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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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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勵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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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查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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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舉報機構登記 |
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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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監(jiān)管機構 意見 |
經辦人意見: 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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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意見: 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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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復核 |
經辦人意見: 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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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意見: 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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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意見 |
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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