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huán)罰〔2018〕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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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類型: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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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2018年10月9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負責建筑施工的位于臺山市臺城星衢路與策文路交叉口東南側的君華禧悅臺花園建筑工地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沒有經(jīng)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夜間超時施工作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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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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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
罰款 |
罰款金額(萬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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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
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在夜間進行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yè);2、處罰款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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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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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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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廣東蕉嶺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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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工商注冊號 |
組織機構代碼 |
稅務登記號 |
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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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1427196671139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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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高傳玉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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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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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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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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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有效期: |
2018/12/12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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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處罰機關統(tǒng)一社會信用 代碼: |
1144078100707478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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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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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huán)罰〔2018〕57號
廣東蕉嶺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427196671139Q
住所:蕉嶺縣蕉城鎮(zhèn)奧園廣場21棟207室
法定代表人:高傳玉
你公司環(huán)境違法一案,我局經(jīng)過調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2018年10月9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你公司負責建筑施工的位于臺山市臺城星衢路與策文路交叉口東南側的君華禧悅臺花園建筑工地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你公司沒有經(jīng)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夜間超時施工作業(yè)。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關于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內,除搶修和搶險作業(yè)外,禁止夜間進行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yè)。因澆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yè)和為保證工程質量需要的沖孔、鉆孔樁成型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在夜間連續(xù)施工作業(yè)的,須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經(jīng)建筑施工作業(yè)所在地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規(guī)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期間你公司沒有提出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2018年10月9日現(xiàn)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xiàn)場照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臺環(huán)告〔2018〕60號)、2018年11月7日《送達回執(zhí)》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行使環(huán)境噪聲監(jiān)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八)違反本辦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條規(guī)定,拒不執(zhí)行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制施工作業(yè)時間者,縣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1、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夜間進行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yè);
2、對你公司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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