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huán)罰〔2018〕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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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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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調查發(fā)現,當事人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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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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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
罰款 |
罰款金額(萬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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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
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2、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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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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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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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臺山市冠品家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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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工商注冊號 |
組織機構代碼 |
稅務登記號 |
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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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70075789953X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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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劉冠沖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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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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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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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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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有效期: |
2018/12/12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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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 代碼: |
1144078100707478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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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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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huán)罰〔2018〕58號
臺山市冠品家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0075789953XW
住所:臺山市都斛鎮(zhèn)工業(yè)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冠沖
你公司環(huán)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調查發(fā)現,你公司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和第五十三條關于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條規(guī)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的規(guī)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期間你公司沒有提出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2018年9月2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臺環(huán)告〔2018〕61號)、2018年11月7日《送達回執(zhí)》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span>
依據上述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1、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
2、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
以上兩項罰款合共貳萬元整(2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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