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huán)罰〔2018〕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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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名稱: |
臺山市王府洲污水處理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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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1: |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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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2: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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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 |
水污染物超標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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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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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jié)果: |
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行為;2、處罰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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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臺山市王府洲污水處理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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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9144078167883257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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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羅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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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18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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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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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編碼: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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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tài):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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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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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huán)罰〔2018〕31號
臺山市王府洲污水處理廠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1678832572M
住所:臺山市川島鎮(zhèn)下川王府洲旅游區(qū)11號宿舍樓三樓
法定代表人:羅光照
你公司環(huán)境違法一案,我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你公司生產(chǎn)期間外排廢水的氨氮為11.2mg/L、總磷為2.08 mg/L,超過《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準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城鎮(zhèn)二級污水處理廠標準較嚴者。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關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guī)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0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提出聽證。期間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陳述申辯書。經(jīng)復核,我局認為你公司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以上事實,有2018年7月26日現(xiàn)場檢查筆錄、調(diào)查詢問筆錄、現(xiàn)場照片和臺山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臺)環(huán)境監(jiān)測水字(2018)第3120號監(jiān)測報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臺環(huán)告〔2018〕32號)、2018年8月20日《送達回執(zhí)》和陳述申辯書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chǎn)、停產(chǎn)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jīng)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1、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行為;
2、對你公司處罰款壹拾萬元整(100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江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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