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對內部物料未采取密閉、遮蓋等措施和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huán)罰〔2018〕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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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名稱: |
廣東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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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1: |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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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2: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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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 |
對內部物料未采取密閉、遮蓋等措施和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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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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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果: |
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原材料未采取密閉、遮蓋等措施的行為,處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2、責令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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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廣東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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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914407815724064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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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潘偉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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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18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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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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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編碼: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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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tài):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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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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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huán)罰〔2018〕27號
廣東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15724064288
住所:臺山市汶村鎮(zhèn)西南工業(yè)區(qū)鈴崗路12號B座
法定代表人:潘偉鏡
你公司環(huán)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調查發(fā)現,你公司原材料堆放場有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閉、遮蓋等措施;貯存危險廢物的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工業(yè)生產企業(yè)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huán)節(jié)產生的粉塵和氣態(tài)污染物的排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guī)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期間你公司決定不提出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2018年5月29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照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臺環(huán)告〔2018〕25號)、2018年6月20日《送達回執(zhí)》和《說明》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yè),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tài)污染物排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span>
依據上述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1、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對原材料未采取密閉、遮蓋等措施的行為,處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
2、責令你公司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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