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澳鋁業(yè)(臺山)有限公司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huán)罰〔2018〕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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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名稱: |
臺澳鋁業(yè)(臺山)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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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1: |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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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2: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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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 |
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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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一款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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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jié)果: |
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為;2、處罰款1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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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臺澳鋁業(yè)(臺山)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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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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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0040002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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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何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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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18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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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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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編碼: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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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tài):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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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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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huán)罰〔2018〕23號
臺澳鋁業(yè)(臺山)有限公司: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440700400021948
住所:臺山市西湖外商投資示范區(qū)11—13號
法定代表人:何尚平
你公司環(huán)境違法一案,我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你公司生產(chǎn)期間外排廢水的總磷為53.7mg/L,超過你公司依法取得的《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07812012000194)規(guī)定的《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于本省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規(guī)定。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quán)進行陳述申辯或提出聽證。期間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陳述申辯書。經(jīng)復核,我局認為你公司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以上事實,有2018年4月23日現(xiàn)場檢查筆錄、調(diào)查詢問筆錄、現(xiàn)場照片和臺山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臺)環(huán)境監(jiān)測水字(2018)第3061號監(jiān)測報告、《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07812012000194)、《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臺環(huán)告〔2018〕23號)、2018年6月6日《送達回執(zhí)》和陳述申辯書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廣東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報經(jīng)有批準權(quán)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吊銷其排污許可證,并報經(jīng)有批準權(quán)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span>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1、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2、對你公司處罰款壹拾捌萬元整(180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江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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