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廣海大沙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huán)罰〔2018〕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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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名稱: |
臺山市廣海大沙污水處理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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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1: |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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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2: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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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 |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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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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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jié)果: |
1、責令當事人改正超標排放的行為;2、處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二倍的罰款387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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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臺山市廣海大沙污水處理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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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91440781690453583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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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伍惠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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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18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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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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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編碼: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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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tài):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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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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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huán)罰〔2018〕15號
臺山市廣海大沙污水處理廠: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1690453583Q
住所:臺山市廣海鎮(zhèn)解放路水利會辦公室東房
法定代表人:伍惠良
你廠環(huán)境違法一案,我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江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執(zhí)法人員于2017年12月21日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你廠生產(chǎn)期間外排廢水的氨氮為58.7mg/L,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關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guī)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期間你廠不提出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現(xiàn)場檢查(勘查)筆錄、調(diào)查詢問筆錄、現(xiàn)場照片和江門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站(江)環(huán)境監(jiān)測(2017)第J1221009號監(jiān)測報告、《環(huán)境監(jiān)察通知書》(江環(huán)函〔2017〕1307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臺環(huán)告〔2018〕15號)、2018年3月16日《送達回執(zhí)》和《說明》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chǎn)、限制排放或者停產(chǎn)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jīng)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及核定的應繳納污水排污費,我局決定如下:
1、責令你廠改正超標排放的行為;
2、對你廠處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二倍的罰款叁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整(38744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限你廠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廠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江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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