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臺城食為興餐廳餐飲場所未依法備案及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油煙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huán)罰〔2017〕10號 | ||||
處罰名稱: |
臺山市臺城食為興餐廳 | ||||
處罰類別1: |
責令改正 | ||||
處罰類別2: |
罰款 | ||||
處罰事由: |
餐飲場所未依法備案及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油煙 | ||||
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和《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 ||||
處罰結(jié)果: |
罰款10000元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臺山市臺城食為興餐廳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wù)登記號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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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81600352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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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李耀宏 | ||||
處罰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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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guān): |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
地方編碼: |
440781 | ||||
當前狀態(tài): |
正常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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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huán)罰〔2017〕10號
李耀宏(系臺山市臺城食為興餐廳的經(jīng)營者):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440781600352906
經(jīng)營場所:臺山市臺城舜德路2號106、107號商鋪
你環(huán)境違法一案,我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我局于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和《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我局于
以上事實,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和《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對你未依法備案登記表行為處罰款伍仟元整(5000元),對向城市地下管網(wǎng)排放油煙行為處罰款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罰款合共壹萬元整(10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限你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江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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