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志高興五金塑膠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huán)罰〔2017〕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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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名稱: |
臺山市志高興五金塑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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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1: |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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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2: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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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 |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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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六十條、《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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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果: |
1、責令當事人限制生產40日;2、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的罰款4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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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臺山市志高興五金塑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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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91440700782986918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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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朱品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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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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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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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編碼: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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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tài):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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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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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huán)罰〔2017〕60號
臺山市志高興五金塑膠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00782986918W
住所:臺山市三合鎮(zhèn)(溫泉)沖東公路8-2號
法定代表人:朱品杰
你公司環(huán)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關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guī)定。
我局于
以上事實,有現(xiàn)場檢查(勘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xiàn)場照片和臺山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臺)環(huán)境監(jiān)測水字(2017)3154號監(jiān)測報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臺環(huán)告〔2017〕69號)、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
《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huán)境保護部令第30號)第五條規(guī)定,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措施。
依據上述規(guī)定及核定的應繳納污水排污費,我局決定如下:
1、對你公司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的罰款肆佰叁拾貳元整(432元);
2、責令你公司限制生產40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限制生產期間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限值。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整改,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整改期間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環(huán)境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進行監(jiān)測或者委托有條件的環(huán)境監(jiān)測機構開展監(jiān)測,保存監(jiān)測記錄。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并提交監(jiān)測報告以及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用水量、主要產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限制生產決定自報我局備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將依法對你公司履行限制生產措施的情況實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處理或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臺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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